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8民初1262号
原告:***,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
被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建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团结大厦-9层-908。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唐山鹏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林荫路西侧(中建城304座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唐山常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林荫路西侧中建城304座23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龙,总经理。
申请***与被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建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唐山鹏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唐山常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1)冀0203民初115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 颖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