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6012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消,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韦峰,具体职务不祥。
原告**与被告陕西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雪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李婧劼
书  记  员    丁英杰
 
打印:相丽华       校对:李婧劼        2021年  月  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