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4098号
原告:陕西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与太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239940101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陕西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米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071280919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
原告陕西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平
二○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叶 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