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濛江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执464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第**(1)******(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赵成学,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濛江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濛江街道明田科技产业园经开区管委会**/div>
法定代表人:陈光祖,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02民初446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濛江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向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现因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案的执行过程、调查结果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内容进行了书面告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黔0102民初4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未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宗德
审判员  沈 帅
审判员  黄小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