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民初5700号
原告: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F区第1栋(1)1单元40层1号。
法定代表人:赵成学,公司总经理。
被告:**县古达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县古达乡中营村钱家沙坝古运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阳,政府乡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县古达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放弃,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6元,减半收取30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明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