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与赫章县古达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民初5700号

原告: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F区第1栋(1)1单元40层1号。

法定代表人:赵成学,公司总经理。

被告:**县古达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县古达乡中营村钱家沙坝古运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阳,政府乡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县古达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放弃,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6元,减半收取30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明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