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特443号
申请人: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彭家湾花果园项目F区第1栋(1)1单元40层1号[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赵成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梅,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明群,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申请人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称: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向陈磊支付绩效工资1476元认定事实错误。公司绩效考核制度系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制定的对于每个工作人员都有效的制度,但**消极怠工,不服从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在疫情期间至无故离职前,都是毫无工作状态,安排出差直接予以拒绝,完全不顾公司的安排,还公然在公司表态,如果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安排其出差便辞职,从《处罚通报》等就可以证明**的工作敷衍不认真,因此评级为D,按照D的标准给他发放绩效工资是完全合情合理的,该评级在仲裁时,仲裁员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偏离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导致对本案事实认定严重错误,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维护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申请:一、依法撤销贵阳市南明区裁决书第一项的内容;二、本案申请费由**承担。
**称,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于法无据,亦与事实不符,故**不认可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
经审查查明:双方当事人因工资产生争议,**向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1、依法裁决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4月20日未发工资34289元;2、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项目提成9800元。2021年7月15日,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字[2021]第1119—1号裁决:一、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至4月未足额支付的工资人民币壹仟肆佰柒拾陆元整(¥1,476.00);二、驳回**关于项目提成的仲裁请求。
同时查明,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字[2021]第1119—1号裁决第5页部分内容载明:“**在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处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期限自2020年4月29日至2025年4月29日期间的《劳动合同》,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为**缴纳了2016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在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处最后工作至2021年4月20日,次日,**以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拖欠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工资为由向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提成解除劳动关系。……”“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费明细》、《工资明细》、《银行交易明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并复经庭审核实、质证,本委予以确认。”
又查明,本院审查中,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称该公司对于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字[2021]第1119-2号裁决已向法院起诉,但该公司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异议,而**则称其并未对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字[2021]第1119-1号裁决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中,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所称**消极怠工,不服从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对于公司安排的出差直接予以拒绝,从《处罚通报》等就可以证明**的工作敷衍不认真,因此**的评级为D,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按照D的标准给**发放绩效工资完全合情合理,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向陈磊支付绩效工资1476元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因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理由均属于事实认定问题,故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的应当依法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本院对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兴权
审 判 员 谌致华
审 判 员 汤 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一多
书 记 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