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民辖终47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A2号402。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博爱路2号1栋8层9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2民初58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原审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纠纷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原审裁定违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根据法律规定选择的地域管辖的约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纠纷应由沈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原审裁定不仅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也违反了当事人依法选择的地域管辖的约定。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签订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根据一审在卷证据材料显示,本案纠纷系一审原告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就“织金县城市警报及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向一审被告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特定技术服务过程中引发的纠纷,故本案应当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故本案一审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2年5月21日就涉案项目的合作意向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书》,该协议就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为“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注明该协议书的甲方为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后双方又于2012年8月31日就该项目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该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同时将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为“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视为对前合同的管辖条款的变更。根据该约定可以明确作为本案原告方贵州黑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故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作出的裁定结果错误,应予纠正,同时,上诉人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2民初581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