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鸿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华塔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鸿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36民初840号之一
原告:保定华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6905887XW。
法定代表人:柴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庚寅,河北全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鸿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秀园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0196063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华塔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鸿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华塔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华塔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7元,由原告保定华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贾国庆
审判员郑伟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