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2民初8246号
原告: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元氏县马村乡张掖二村。
法定代表人:解增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鸿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秀园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鸿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收到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