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8民初99号之二
原告:唐山德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浭阳东大街南侧商贸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北鸿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风能街520号思源朗郡1号楼15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唐山德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鸿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唐山德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德顺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德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2.70元,由原告唐山德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舒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