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8870号
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对原告河北鸿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沙玛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887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106民初887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沙玛莎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应更正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沙玛莎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倪 燕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