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鸿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鸿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民辖终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鸿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秀园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顺平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河北省顺平县。******
上诉人河北鸿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6民初4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鸿志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6民初48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民诉法》21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答辩。******
经审查,被上诉人***在原审人民法院起诉称,请求判令鸿志公司、***给付砼多孔砖款9892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保定市鸿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7月更名为河北鸿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在建设顺平县领世郡小区期间,与*某、裘某签订砼多孔砖买卖协议。2010年10月29日至2011年7月15日期间,根据双方协议*某、裘某向某公司承揽建设的领世郡小区工地实际供砖229车共计271800块砖,砖款总计98928元。鸿志公司、***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某已身故,*某的继承人均同意由其妻***主*该笔债权,裘某也同意由***主*该笔债权。***以该笔债权的唯一债权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人民法院的起诉及所提交的证据,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协议书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砖款,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河北省顺平县城关镇东关村1队28号为合同履行地,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