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民辖终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彼特·沃克,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新凯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邢爱莲,董事长。
上诉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新凯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3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实际争议额超出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畴,应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应予撤销。
黑龙江新凯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新凯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赔偿损失113.2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属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关于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提出原审原告拆分案件诉讼的问题,法律没有禁止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规定,对超出本案实际标的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是原审原告自行享有的权利。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蒂森电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葛 保 滨
审判员 周 志 杰
审判员 端木繁辉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姜 雪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