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民初3531号之一
原告:珠海市宏远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陈远钦,总经理。
被告:广东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李森,执行董事。
被告:柯华土,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819。
原告珠海市宏远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柯华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
立案,适用简易程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1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珠海市宏远机电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珠海市宏远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42元,减半收取计1371元,保全费1914元,由原告珠海市宏远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文军
人民陪审员 吴彦玲
人民陪审员 肖晓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 助理 陈兰兰
书 记 员 陈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