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21157号之二
原告:东莞市旺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栾,广东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公民身份号码:513************115。
被告:广东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李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东莞市旺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东莞市旺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旺隆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旺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226.44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246.44元,由原告东莞市旺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加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