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广东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3民初588号
原告:**,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9×××××××********,住所:湖北省潜江市×××××××××××。
原告:***,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被告:广东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73Q。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住所:广东省高州市×××××××××××。
被告:柯华土,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住所: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与被告广东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柯华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就本案达成和解且被告广东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清偿材料款为由,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广东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柯华土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雅平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