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31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汉族,1979年1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市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湾仔下沙街3号2栋1楼128室。
法定代表人:刘长河。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商业街23号。
法定代表人:李森。
一审第三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曾宪川。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市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4民终1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对涉案工程钢板桩变形的原因事实未查明,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导致判决结果明显不公。2.***提交《中富项目C1区及C3区围堰工程施工情况说明》《证明》《甲方罚款通知单》《设计图纸会审记录》《工作联系单》等作为新证据,证明上述主张。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于***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如下:1.关于新证据的问题。***提交《中富项目C1区及C3区围堰工程施工情况说明》《证明》《甲方罚款通知单》《设计图纸会审记录》《工作联系单》等均无法实现其证明目的,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对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因为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无正当理由对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鉴于二审判决已经维持原判,故***的再审申请缺乏再审利益,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靖
审判员 陈 渊
审判员 孙桂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梁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