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04民初333号
原告: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捅桥区符离镇四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99328443G。
法定代表人:黄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克强,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濉溪县濉溪镇濉河西路居委会辖内虎山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077233072X。
法定代表人:解广彬。
原告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永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计585元,由原告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姜玉文
审判员 李晓婷
审判员 聂世臻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段密
书记员王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