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6民初19208号之一
原告:中电达通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区(西杉创意园四区)5号楼四层401。
法定代表人:纪航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汇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09号大院自编1号楼1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策,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电达通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汇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电达通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的受理费9140元减半收取4570元,由原告中电达通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缴受理费4570元)。
审判长***
审判员林吉
审判员*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