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汇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汇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电达通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辖终25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汇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09号大院自编1号楼1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策,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电达通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区(西杉创意园四区)5号楼四层401。
法定代表人:纪航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汇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92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广州汇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购销合同》的标的物是计算机软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涉案材料显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书》中约定由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软件产品及相关安装、调试服务,合同中并未涉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内容,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故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购销合同书》第六条第2点的内容显示:“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诉讼解决。”该约定管辖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上诉人作为上述合同中的甲方,其所在地在广州市天河区,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锦霞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