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杭州泰富龙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建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宁波永正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浙0212民初625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泰富龙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建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宁波永正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泰富龙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杭州泰富龙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5元,减半收取2282.5,保全费1270元,合计3552.5元,由原告原告杭州泰富龙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凯
代书记员  孙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