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宁波建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11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建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610255625G,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758586-8,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507号宁波建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第五医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建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纪培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