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06民初472号
原告:***,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建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610255625G)。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白沙路1号8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宁波建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建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1元,减半收取10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