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02民初13231号
原告:***,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建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良诉被告宁波建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