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3民初2797号
原告:衢州市祥居集装箱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苑风荷人家****。
法定代表人:陈建卫。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浙江巨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岑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朝晖。
原告衢州市祥居集装箱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巨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衢州市祥居集装箱移动板房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祥居集装箱移动板房有限公司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祥居集装箱移动板房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徐金洪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徐伟
书记员吴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