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蓝红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802民初6524号
原告:***。
被告:蓝红建。
被告:***。
被告:浙江巨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580529551,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朝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红建,男,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蓝红建、***、浙江巨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被告已支付所欠人工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 成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延文
书 记 员  刘玲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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