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巨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金牛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8民初1765号
原告:浙江巨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岑一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580529551。
法定代表人:刘朝晖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国伟,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系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福建金牛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新路村石门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770659629Q。
法定代表人:章旭升职务:总经理
原告浙江巨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金牛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巨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7元,减半收取计1418.5元,由原告浙江巨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开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詹杨珊
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