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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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民终13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巨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芩一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巨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10月14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现**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汪佳
审判员***
审判员曾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武向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