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巨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02执428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巨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580529551,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岑一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巨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802民初42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2591146元及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2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及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拍卖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坐落于衢州市柯城区国旅山水小区19幢1**602室及衢州市衢化路107-1号的不动产,拍卖款共计1532000元,优先偿还抵押债权共计1364043元,扣除网拍辅助费4000元、过户税费21470元、换锁费200元、住房补贴80000元、案件受理费15680元、执行申请费31510元、罚款1000元后,本案未受偿。截至2022年9月22日,本案全部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15680元、执行申请费31510元已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02执42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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