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925民初650号
原告:江西九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安县清华社区南巷路7号2号楼4-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66201578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权,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智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5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8582848256。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天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九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合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已自己协商解决了纠纷。故原告九合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诉争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九合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九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