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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靖安县香田乡香田村新村组、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25民初563号
原告:岳小惠,男,汉族,1966年6月10日出生,奉新县人,住奉新县。
被告:靖安县香田乡香田村新村组,住所地:靖安县香田乡香田村新村组。
负责人:余小毛,该村民小组组长。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第三人:江西九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安县后港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66201578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岳小惠诉被告靖安县香田乡香田村新村组、***、第三人江西九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同年11月15日,原告岳小惠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被告靖安县香田乡香田村新村组对被告***所欠的工程款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岳小惠申请撤回对被告靖安县香田乡香田村新村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小惠撤回要求被告靖安县香田乡香田村新村组对被告***所欠的工程款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任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