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民申3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九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清华社区南巷路7号2号楼4-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铭强旋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靖安县工业园香田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荣仙,该公司副总经理。
一审被告:*机能,男,196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再审申请人江西九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天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9民终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合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万细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