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九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靖安县新德商品房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5民初545号
原告:江西九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安县清华社区南巷路7号2号楼4-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蓉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云鹏,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安县新德商品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人民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国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道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该公司员工。
被告:漆党生,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安县。
原告江西九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靖安县新德商品房开发有限公司、漆党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同年12月2日,原告江西九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被告靖安县新德商品房开发有限公司、漆党生向其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欠付的工程款、鉴定费、诉讼费等全部款项共计140,000元整,双方纠纷已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靖安县新德商品房开发有限公司、漆党生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九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靖安县新德商品房开发有限公司、漆党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九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靖安县新德商品房开发有限公司、漆党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16元,减半收取11,6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西九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徐帆
书记员任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