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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九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民申3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九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清华社区南巷路*号*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铭强旋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靖安县工业园香田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一审被告:***,男,196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再审申请人江西九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靖安连天红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天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9民终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合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