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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靖安县香田乡香田村新村组、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25民初563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10日出生,奉新县人,住奉新县。 被告:靖安县香田乡香田村新村组,住所地:靖安县香田乡香田村新村组。 负责人:***,该村民小组组长。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第三人:江西九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安县后港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66201578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靖安县香田乡香田村新村组、***、第三人江西九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同年11月1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被告靖安县香田乡香田村新村组对被告***所欠的工程款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靖安县香田乡香田村新村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要求被告靖安县香田乡香田村新村组对被告***所欠的工程款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