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887江苏同力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盐城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03民初4887号之一
原告江苏同力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同力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同力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同力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10元(已减半收取),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15210元,由原告江苏同力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伟为
法官助理 杨旭东 书 记 员 赵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