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03民初5131号
申请人盐城市青俊建筑节能有限公司、盐城市青俊新型建材厂与被申请人盐城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青俊建筑节能有限公司、盐城市青俊新型建材厂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6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青俊建筑节能有限公司、盐城市青俊新型建材厂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82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青俊建筑节能有限公司、盐城市青俊新型建材厂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康 燕
法官助理 刘冰清
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