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33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16曰生,汉族,居民,现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盐城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严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苏0903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盐城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3执335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有一期不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张爱武
审判员  王兆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孔维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