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19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H)。
法定代表人:金生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严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0年6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5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盐城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33000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