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建筑节能有限公司、盐城市**新型建材厂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1762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胡俊,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胡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严飞,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51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建筑节能有限公司、盐城市**新型建材厂与被执行人盐城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盐城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6341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