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4399号
申请人:***,男,1983年4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波,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盐城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平湖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严伟。
被申请人:盐城市汇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滨湖街道镜湖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邵关尧。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盐城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汇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盐城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汇鑫置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20000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盐城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汇鑫置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20000元的财产;不动产查封期限为叁年,银行存款及债权查封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志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唐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