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港华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民初904号之一
原告: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961313042。
法定代表人:缪德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峰,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泰首,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华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开发区久和国际新城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744316083。
法定代表人:赵英刚,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港华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7元,减半收取1688.5元,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红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茆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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