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6787号
原告: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961313042,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立发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缪德稳,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峰,北京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西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WW7R46W,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毓秀路东侧、拖桥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姚富新,董事长
原告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西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徐淑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季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