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02民初4633号
原告: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盈佳模具城。
法定代表人:缪德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春花,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孤山中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1元(已减半)、鉴定费4000元,合计5901元,由原告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