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157盐城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91民初2157号
原告:盐城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青年中路**钱江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祥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江苏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向志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柱,该公司法务主管。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盐城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施 悦
审 判 员  陈红霞
人民陪审员  郭晓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 助理  蔡楠楠
书 记 员  蒋翠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