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370某某与盐城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91民初1370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德华,江苏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青年中路51号钱江财富广场2幢2-803-809室。
法定代表人周祥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江苏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向志鹏,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盐城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盐城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卞仁彪
人民陪审员  杨方园
人民陪审员  单 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周 欢
书 记 员  姜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