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奔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京奔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1民初1859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姗,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奔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孔有村。
法定代表人:朱双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心,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龚辉,启东市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南京奔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了支付175万元的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计10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孟园园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