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民初222号
原告:***,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国平,淮安市洪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
被告:***,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被告:***,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被告:江苏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东风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植万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朝阳,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士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陆 丹
书 记 员 杨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