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民初293号
原告:***,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国平,江苏省淮安市洪泽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智,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东风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植万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克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柯兰
书 记 员 王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