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83民初6821号
原告:江苏亿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538号2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82277607A。
法定代表人:杨齐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诗忠,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恒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恒龙国际机电五金市场1号楼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7611539N。
法定代表人:陈小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淮予,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宝利,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亿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恒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2017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亿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诗忠、被告昆山恒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淮予、陈佳(已撤回)、郜宝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亿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在开庭之前,被告已支付原告72850元,故在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015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被告于2013年9月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的恒龙三期商场项目进行暖通安装工程项目施工,双方对工程价款及支付办法等已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完毕,并于2014年8月28日竣工验收通过,且经双方最终核算的工程价款为2803000元,被告已支付2590000元,仍结欠原告213000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昆山恒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我方认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具备付款条件,不同意支付剩余工程款14015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9日,江苏亿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与昆山恒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暖通安装分包工程)一份,约定,承包人承包恒龙三期商场项目暖通安装工程,包括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内容,开工暂定2013年8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10月20日(以配套土建及室外附属配套工程工期为准);工程质量合格;合同暂定款为2700000元,为包工包料一次性包干(详见附件),不随市场材料、人工、政府政策性文件等其他因素涨幅而调整。现场施工图纸由昆山恒龙置业有限公司提供。
合同附件2《房屋建筑装修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安装、通风、消防及施工图纸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的工程,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1.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2.室外整个小区的上下管道和电线电缆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二年;3.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地方部门先行规程、规范执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之日起计算。保修金为施工结算总价的5%,保修金按保修期满后无息付清。还约定,如果发包人认为修补缺陷由于承包人的疏忽或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造成的,则全部责任由承包人自费承担;如果发包人代表人为修补缺陷的必要性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这部分工作的费用;承包人负责维护的质量,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发包人验收签字方可;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及时保修期满,也应继续维修,再次维修经由发包人验收合格签字后,扣除相应维修费用,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后支付剩余保修款。
附件3中对于涉案工程暖通部分风阀、保温材料、冷凝水管由江苏亿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
通用条款第34条第14款约定,承包人对工程材料负全面质量责任,承包人应对各项材料、器材、设备按规范、规程进行检查,拒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无论任何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上述工程1号楼、2号楼、地下室、屋面空调风管道、水管道、空调设备安装完成,经公司项目部及公司技术管理部门验收管道及设备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江苏亿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10月5日)、昆山恒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2013年11月6日)、监理单位(2013年11月8日)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上述工程经江苏亿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昆山恒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结算确认,最终工程造价2803000元。江苏亿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昆山恒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开具2803000元发票,目前昆山恒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2662850元,还余140150元即合同总价的5%质保金未支付。
2014年8月11日,江苏亿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联系单,联系单载明“从2013年11月1日我司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工,由于甲方通电等原因一直未调试,直到2014年5月1日空调系统无负荷试运行完成,并经各方确认;后由于空调资料的缺补导致一直未竣工验收备案,但后来依据甲方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规定在2014年8月1日也增补了缺失资料,同时甲方已投入使用,但工厂一直未竣工备案,使得我司承揽的分部工程迟迟不能移交,若甲方竣工备案时间过长,我司恳请业主依据国家规范将使用日期作为竣工验收之日,即2014年8月1日正式进入维修期,将空调的分部工程单独签署竣工验收报告。昆山恒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郜宝利对上述江苏亿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所述事实予以确认,并在联系单中写明:“最终以2014年9月1日为开始维修期。”昆山恒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物业工程主管潘登、物业负责人李敏秋签字确认,昆山恒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也予以盖章确认。
2015年4月28日,江苏亿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原项目经理谢琦在《关于昆山恒龙机电五金城目前存在需解决的问题汇总报告》中涉及中央空调系统部分签字确认,汇总报告中对中央空调系统提及四个问题:1.空调末端风机噪音较大,部分风机安装在店铺内。经现场查看,噪音属于正常,其他末端需要夏季空调系统开启后,才能进行观察;部分电机安装在店铺内属于设计问题。2.部分店铺无风或风量较小,经查看认为:需要对每个风口送风量进行测量,看是否调试达到设计要求;风口出风不均匀,应进行风平衡调试或检查风管是否漏风;3.空调开启到室内散流器出冷风时长约4-5个小时,这个问题需要查看空调管路,看是否被堵塞;4.末端风机冷凝水溢流并入雨水排水管,致使排水管管壁出现冷凝水的问题。经查看,未按照图纸设计施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施工方根据项目部要求进行施工,需要夏季空调系统开启后,才能进行观察并进行相应的整改。对此4个问题,江苏亿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陈述系空调设备自身原因造成的,空调的安装效果出风好不好与安装没有关系,与空调自身配置和动力有关,空调主管的防锈漆生锈挂在室外4年,生锈属正常现象;昆山恒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认为其提供的设备技术符合图纸要求,其并不认为系空调故障原因造成,是施工方在施工调试中出现的调试问题未对发包方进行任何书面或口头提示,没有完成调试应达到的要求,致使空调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另江苏亿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也于2016年12月28日就恒龙三期中央空调事宜进行相关答复:中央空调设备智能交换互装置面板没有安装,是因为合同里面没有;雨水管立管由装饰公司做的,其公司无权干涉;冷却水管不需要做保温,保单也没有;冷凝水排水当时现场杨工、郜宝利确认就近排雨水管;空调过滤网(末端)清洗是售后的事情,跟安装无关;中央空调风机声音大,因设备不是其公司提供,风量小找厂家或设计院;冬季管道水要排放掉。
昆山恒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自行对施工问题进行检测,存在以下问题:1.所有空调机组无存水弯;2.局部管道未保温;3.局部冷凝水管先抱箍再保温,造成金属抱箍二次结露;3.部分回风软接头、送风软接头作为大小头,造成回风风量不足,软接起不到隔震左右;部分风管垫木过薄过短;全部送风软管未设置抱箍支架,造成软管瘪弯、送风不足;全部圆形软管与方形风口连接不密封,造成空气渗入二次结露;机房拒不两管间距过小,保温空漏,造成二次结露滴水;机房全部蝶阀直接接过滤器,因蝶阀开部位,过滤器无法单独更换;机房全部焊管与镀锌管焊接,造成焊缝易提前腐烂;机房主机无减震,震动大,部件易损坏;机房局部水流开关设置与弯头处,测得流量变化大,主机不易保护;机房部分泄水阀未设置在最低处,造成排水不充分;机房局部管道支架设置过小,造成管道受力无保证,易崩坍。对于上述问题,江苏亿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验收报告、联系单、结算单、发票、问题汇总报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审理中,昆山恒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对空调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进行鉴定,但自身原因导致案件被退回。
本院认为:江苏亿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恒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因恪守。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为质保金支付条件是否已经成就。江苏亿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认为目前昆山恒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所提及的问题均空调本身问题,与江苏亿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工程无关。昆山恒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抗辩认为在2015年4月28日已经确认的问题,但一直没有解决,故质保金支付条件不成就。本院认为,而对于昆山恒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提及的空调噪音大、空调出风口风量小或无风、出冷风时间长、排水管管壁出现冷凝水等问题,该公司提起了对空调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进行鉴定,但是该鉴定因其其自身原因导致被退回,故对于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由于空调质量本身造成,还是安装导致,昆山恒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双方已就施工部分进行了验收,现距离昆山恒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认可的质保期起始日期2014年9月1日已届满两年,质保金支付条件成就。昆山恒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质保金。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昆山恒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亿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0150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营业部,账号32×××60-00950)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4元由被告昆山恒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双方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审 判 长 柴敏娟
人民陪审员 吴建萍
人民陪审员 吴维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寅杰